污染室內公共場所(室內污染常識)
作者:佚名|分類:百科常識|瀏覽:86|發布時間:2025-09-06
界定生態環境受損的空間邊界,是否應當僅限于外部自然環境?這是一個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踐中需要深入探討的問題。根據《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外環境被定義為污染物排放到的自然界空間。那么,在室內公共場所造成的污染行為能否追究其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呢?
法律對“環境”的界定并未嚴格限制于外部自然環境

有一種觀點認為,只有當污染物排入外部自然環境時,才能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認定程序,因為通常的污染防治和監管措施主要針對工廠或企業邊界之外的區域。然而,筆者對此持有不同的看法。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中指出,生態環境損害包括由于污染或破壞生態行為而導致的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及森林等環境要素的變化,以及生態系統功能的退化。根據這一定義,“環境”一詞按照《環境保護法》中的解釋,不僅涵蓋了影響人類生存發展的天然自然因素,也包含了經過人工改造后的具有公共屬性的人工環境,如城市和鄉村。

因此,即使是在企業內部或廠區范圍內發生的污染行為,也應該被視為對“環境”的損害。同時,《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總綱》明確指出,在進行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時,調查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污染或破壞生態的行為發生區域、可能受影響的區域以及對照區域等,并未將這些范圍限定于外部自然環境。
應強調保護環境與維護公眾健康并重
筆者認為,建立和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應當同時注重環境保護和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在確定損害鑒定評估的空間范圍時,不應僅限于外環境,而是應該通過現場調查、環境監測以及模型預測等多種手段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綜合考量。
比如,在一起室內控煙環境污染責任糾紛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中,法院認定公共場所內的空氣質量符合法律規定的“環境”定義,并且認為該案件涉及公眾健康權益保護的問題,因此屬于環境公益訴訟受理范圍。司法鑒定機構通過采用虛擬治理成本法計算出空氣中的煙草煙霧污染物處理費用作為生態環境修復費和服務功能損失費的依據。
值得注意的是,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方面存在本質區別。通常情況下,構成污染環境罪需要滿足污染物進入外部自然環境這一條件;而在評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時,則需結合具體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進行全面分析,確認污染行為與實際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及其對生態要素及公眾健康的負面影響。
綜合來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旨在修復因環境污染或破壞而減少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并不簡單地依據污染物物理空間轉移來劃定責任邊界。在執法實踐中,不應機械地將企業廠區內外作為劃分標準,而是需要通過科學評估準確識別受損區域及程度,并依法啟動索賠程序。
(責任編輯: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