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將家中28萬給弟弟買房,丈夫憤怒離婚:錢必須追回!
作者:佚名|分類:生活雜談|瀏覽:86|發(fā)布時間:2024-08-23
一名男子回家后,驚愕地發(fā)現(xiàn)他的妻子將他們家中僅剩的28萬元存款悉數(shù)贈給了她的弟弟購房。這一舉動令他大為光火,于是決定一動不動地留在家里以示不滿。然而,面對丈夫的消極反應,妻子林花(化名)并沒有退讓,而是冷靜地分析了家庭經(jīng)濟狀況,指出了每個月高達7000多元的房貸,以及日常開銷的不菲費用。
(來源已去除)
“我只有一個親弟弟,那28萬元就不提了,我也不打算要回...”林花面對王強(化名)的質(zhì)疑時,輕松地回應道。
他們的故事始于多年前,通過介紹,王強與林花結為連理。在王強家人的協(xié)助下,他們購置了一套價值180萬元的房子,但隨之而來的是每月7000多元的房貸壓力。平日里,王強在外辛苦工作,而林花則全心照顧家庭。雖然生活并不寬裕,但王強會利用閑暇時間做兼職送外賣、跑滴滴,因此幾年下來也積攢了一些積蓄。
出于對妻子的信任,王強將所得收入全部交給林花管理。林花不負所托,妥善打理家中的財務。林花有一個弟弟,由于家庭條件一般且個人努力不足,一直未能結婚,父母時常在林花耳邊提及要多照顧弟弟,她也銘記于心。
事件爆發(fā)前,林花的弟弟遇到了心儀的對象,對方除了禮金外還要求他在城里購置房產(chǎn)。然而首付需40萬元,而父母僅能提供10多萬元,于是林花接到父母求助后,毫不猶豫地將家中積蓄悉數(shù)轉給弟弟,幫助他付清了首付。
得知此事后,王強勃然大怒,憤而辭去工作,在家休息以表明對妻子行為的不滿。然而,林花并未感到愧疚,反而責怪王強不賺錢如何支撐家庭?孩子還能不上學嗎?房貸難道不用還嗎?
當王強質(zhì)疑她明知家中財務緊張為何還要給弟弟轉賬時,林花卻顯得若無其事,認為自己只有一個親弟弟,理應給予幫助。面對林花絲毫未意識到錯誤的態(tài)度,王強徹底失望,平靜地給出兩個選擇:要么將28萬元要回;要么離婚,房子歸他,他對這筆錢的事情不再追究。
林花對此感到震驚,她沒想到丈夫王強會如此小氣,于是將家中監(jiān)控拍攝的視頻上傳至網(wǎng)絡,引發(fā)了網(wǎng)友們的熱烈討論。
從法律角度看,此事如何評價呢?
首先,盡管28萬元由林花保管,但它屬于夫妻婚后共同財產(chǎn)。根據(jù)《民法典》第1062條第二款規(guī)定,夫妻對共同財產(chǎn)享有平等處理權。這意味著,單方未經(jīng)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的,視為無權處分,另一方有權要求歸還,除非是善意取得。
然而,《民法典》第311條規(guī)定了善意取得的條件:(一)受讓人為善意;(二)以合理價格轉讓;(三)轉讓物已登記或交付給受讓人。簡單來說,只有在等價交換的基礎上,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而無償贈與行為并不符合這一規(guī)定。
因此,在林花將28萬元無償贈予弟弟的情況下,不適用于善意取得制度,王強有權要求弟弟歸還。
其次,如果王強堅持離婚,他有兩條途徑:協(xié)議離婚或訴訟離婚。協(xié)議離婚需要雙方就財產(chǎn)分割達成一致,并自愿到登記機關辦理,同時有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而訴訟離婚則依據(jù)《民法典》第1079條第二款規(guī)定,法院會先進行調(diào)解;若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時才會判決離婚。
目前的情況看,王強并非與林花徹底無愛,只是對她的過度幫助弟弟感到困擾,從而提出離婚。因此,法院可能會首先嘗試調(diào)解他們之間的關系。
《民法典》第1043條規(guī)定夫妻應彼此忠誠、尊重和關愛。林花幫助弟弟是出于親情,但必須取得丈夫王強的同意,并要量力而行,以免助長弟弟的惰性,傷害了丈夫的感情。
對于此事,你怎么看?歡迎留言分享你的觀點。
(責任編輯:佚名)